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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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623民初3914号

原告:骆某,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蕾,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住商
水县练集镇王寨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507178826。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动,男,汉族,1960年11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9年2月相识,××××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并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因生活琐事双方时常生气,未曾打架。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豫N×××××号旧货车一辆,在商水县××××号接手他人转让的水果店铺一套,(接手转让价格123000元),现又转让给别人,转让价格系9万元(对于转让费的具体数额被告提交了录音证据)。被告称原告婚前购买的宝骏730车一辆、周口市开元路建业春天里商品房一套,只交了首付,婚后原被告偿还的车贷、房贷,应属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未向本院提交缴纳车贷、房贷的相关证据。原被告均称有共同债务,但双方表述不一,没有一致明确的具体数额。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本应相互珍惜,彼此呵护,共同承担起经营家庭生活的义务,但由于双方因生活琐事处理不当时常生气(未曾打架),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的本次离婚诉请,印证了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破裂的事实,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以此次离婚诉讼为契机,加强沟通交流,增进理解信任,积极修复已经破裂的夫妻关系,否则,如果采取互不关心、互不信任的处理方式,势必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淡薄,直至彻底破裂。尽管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的基本权利,但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基于原被告维系夫妻关系的感情基础依然存在,和好仍有希望。为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本案应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因其没有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驳回原告骆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广真
书记员赵海铭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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