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330民初2685号
原告:何某,女,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藏某,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藏特萌,××××年××月××日生育女儿藏洁雅。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藏某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且生育有子女,应认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交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藏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春靖
法官助理张伟
书记员张耶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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