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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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330民初2663号

原告:贾某,女,1985年5月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刘某,男,1988年4月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举,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应认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交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春靖
法官助理张伟
书记员吴艳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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