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与田某某、方某某1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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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所有权确认纠纷(2021)云0124民初559号

原告:方某某,男,1959年4月1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告:田某某,男,1973年9月1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告:方某某1,女,1977年12月3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坤,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不合法,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定案依据,不符合证据三性,不予确认。二被告提供的《付款证明》一份、房建动工记录一组,无法证实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证。另外对《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情况说明》各一份、电费账单三份,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无关联,不予采证。其余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予以确认。关于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效力,本院将结合全案进行综合评判。
案经庭审,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方某某与方某某1系父女关系,方某某与田某某系翁婿关系。方某某1与田某某于1997年10月15日在富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田某某于1997年1月8日取得富土农字(1997)第97001号《临时土地使用证》批准,在富民县占用水田126平方米建占地126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四至界限:东至本户责任田;南至杨发贵责任田交界离田埂0.5米;西至胡志荣葡萄地埂0.5米;北至与集体烧瓦用地交界,至田埂)建盖砖混二层住房。并于同日取得富民县人民政府《云南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并于1997年底建房,田某某于2018年8月5日向富民县永定镇农经站交纳地基款5000元。
2016年9月7日,田某某作为因富民一中运动场改扩建项目涉及的拆迁户,富民县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将该户位于内司天留、司天坤旁的地块为临时过渡用。
2017年3月23日,富民县永定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出具(2017)035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方某某1个人住房选址:建设规模:300平方米,用地面积:120平方米。项目选定的地点和位置:永定街道办事处瓦窑村委会西庄安置小区。东至规划路;南至安置空地;西至规划路;北至郭伦地界。
另查明,本案争议的85号房产系田某某于1997年1月8日取得《临时土地使用证》批准及《云南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系田某某购买小组出售的瓦窑地块,并建房一幢,该房产于2016年9月,因富民一中运动场改扩建项目拆迁。又以方某某1名义选址回迁建房120平方米,现双方共同居住生活于该回迁房中。现方某某以85号房产搬迁征地补偿、回迁土地其有相应份额为由主张由方某某1、田某某返还其征地补偿款20万元;确认位于的回迀地块120平方米的一个房位归方某某所有;本案诉讼费由方某某1、田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确定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内容为准,本案中,方某某并未提交有效的权属证明证实其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亦无约定或法定事由证实其享有征地补偿款及回迀地块120平方米,故方某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二被告提出的方某某主张分割补偿款和确认回迁地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二条的规定,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宣云
书记员火有明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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