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合同纠纷(2021)鲁01民终6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乙,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风呐,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甲,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峰,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贾振术与张某英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五名子女,贾某民为次子、贾某乙为三子。贾振术于2019年1月13日去世,张某英于1994年8月27日死亡。二、贾某民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贾某甲。贾某民于2018年11月8日死亡。三、贾振术名下有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某某某号3号楼2-403房屋一处。2018年9月15日,贾某乙出具《财产分割协议》(以下简称分割协议)一份,载明:“父亲贾振术、母亲张某英名下房产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某某某号3号楼2-403室建筑面积40.84平方米(济房权证天字第100000号)这壹套归属于继承人贾某乙房产,贾某乙自愿支付每人壹拾万整;待到经济情况具备的条件下付清。此协议可谓欠条凭证并具有法律效益,每人收到现金后收回原件。备注:经诸位长兄贾文钦、长姐贾文香、二姐贾云香、二哥贾某民协商同意,如果支付人贾某乙出现没有行为能力(或去世)支付协议书不再作为欠条凭证,同意放弃不作任何追究。本协议一式五份签字后生效。被支付人:贾文钦:壹拾万元整(10万)。贾文香:壹拾万元整(10万)。贾云香:壹拾万元整(10万)。贾某民:壹拾万元整(10万)”,贾某乙在欠款支付人处签字,并书写贾文钦、贾文香、贾云香、贾某民、贾某乙均在《放弃继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载明:“父亲贾振术、母亲张某英(1994年8月28日去世)。两人共生育五位子女:长子:贾文钦、长女:贾文香、次女:贾云香、次子:贾某民、次子:贾某乙。遵照遗嘱经贾某乙继承父母名下房产: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某某某号3号楼2-403室(济房权证天字第100000号)房产。同时放弃继承母亲张某英财产继承权;上述协议签字后生效并承担法律责任。此协议书具有房产各种手续办理使用证明”。2019年9月30日,贾某乙签订《济南市国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所征收房屋位于天桥区北园大街某某某号3号楼2-403,支付总价款为1034745.13元。诉讼中,贾某乙认可其已领取房屋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贾某甲虽对贾某乙提交的协议书不予认可,但未对此申请鉴定,亦未提交其它证据推翻该协议书,故一审法院对该协议书予以确认。贾振术、张某英的五名子女以该协议书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分,该协议书虽无贾振术签字,但贾某民、贾某乙等五名子女作为贾振术死亡后的继承人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故该协议书应为有效。贾振术、张某英的五名子女对涉案房屋分割达成一致,贾某乙出具分割协议表示自愿支付其它四名子女每人各10万元。贾某乙早已实际领取到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视为已达成“经济情况具备”的条件,现贾某民已死亡,刘某某、贾某甲要求贾某乙按分割协议给付10万元,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贾某乙表示其目前经济困难、年老多病,并主张拆迁补偿款已用以偿还债务,但贾某乙对此未能举证证实,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判决:贾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刘某某、贾某甲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告贾某乙负担。
本院认为,涉案《财产分割协议》形成于2018年9月15日,系贾振术2019年1月13日去世之前。该协议内容系各继承人对贾振术、张某英遗产的分配达成的分割协议。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因此,《财产分割协议》自贾振术去世时生效。故贾某民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的权利应归其继承人刘某某、贾某甲承继。刘某某、贾某甲于本案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贾某乙主张应在贾某民去世时发生转继承,因《财产分割协议》当时未生效,贾某民未取得相应遗产份额,故不发生转继承。贾某乙上诉主张贾某民于贾振术之前过世,应发生转继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事实,贾某乙已经实际取得1034745.13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应视为已经具备约定的“经济情况具备”条件,贾某乙应按照约定支付款项。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贾某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贾某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洋
法官助理潘字晨
书记员张月
2021-07-29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