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杨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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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不当得利纠纷(2021)辽0811民初1871号

原告:杨某,女,201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学龄前儿童,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常红,系营口市西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畅,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销售人员,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丁亚男与被告杨畅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7年7月16日生育一女杨某。2018年10月30日,丁亚男与被告杨畅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主要约定:婚生女杨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2000元抚养费于每月20日支付。现被告杨畅尚欠原告杨某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抚养费46000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丁亚男与被告杨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杨某由母亲丁亚男抚养,被告杨畅每月20日支付抚养费2000元。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现丁亚男抚养杨某至今,被告杨畅未按照约定按月支付抚养费,故原告杨某诉告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杨畅提出要与原告杨某进行亲子鉴定的抗辩,因原告杨某出生于丁亚男与被告杨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申请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被告杨畅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畅给付原告杨某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46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邱珊珊
人民陪审员孙秋艳
人民陪审员郝军
书记员孙贺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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