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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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辽0104刑初443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职业佛山科一皮革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王美娜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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