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623民初4206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88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杨某1,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商水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已结婚多年,二人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育的两个孩子尚某,正在上学期间,双方如果现在离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且双方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原告张某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杨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建军
书记员梁蒙蒙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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