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辽0804民初1653号
原告:刘某1,男,194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原告:韩某,女,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原告:刘某2,女,199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映雪,辽宁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广君,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员韩娜
书记员刘美慧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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