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何某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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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赡养费纠纷(2021)粤01民终16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1,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丹,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某2,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月××日,何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年××月××日,两人生育长子黄某1,××××年××月××日生育次子黄某2。1993年,何某与黄某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对子女的处理为:黄某1归何某抚养,黄某2归黄某抚养,对财产的处理为:婚后所有财产归黄某所有。2020年10月27日,黄某因病死亡。2020年8月30日至同年10月27日,黄某1用黄某的银行卡将黄某的银行存款430233元转账至其名下银行账户,又将其中130500元再转账给黄某2。何某现无工作,暂居住在其姐何某1家。黄某1原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大道证券营业部员工,201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了失业登记,现刚从事保安工作。黄某1患有2型糖尿病等病症,2020年3月9日至同年3月16日曾住院治疗。黄某2开店做饮食外卖工作。黄某1、黄某2均已婚,均生育一名子女,尚为学龄前儿童。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户口本、离婚协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对账单、员工离职证明、就业创业证、出院记录、出院诊断证明等证据及当庭陈述所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成年子女有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本案中,何某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名下也无房屋居住,应认定为生活困难;黄某1、黄某2作为何某的成年子女,均有较稳定的工作及收入,且均刚从其父处继承了相当可观的财产,故有对何某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参照最近公布的广东省城镇居民年平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酌定黄某1、黄某2各应每月向何某支付赡养费1400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4月26日判决:从2021年6月起,黄某1、黄某2每月15日前各支付赡养费1400元给何某。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某1、黄某2各负担25元。上述费用何某已预交,一审法院不作退回,由黄某1、黄某2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迳付给何某。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何某已年满63周岁,即使有工作,但收入不高,其起诉要求两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针对黄某1的上诉意见,本院评析如下:一、黄某1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何某与其父亲离婚后,有再婚及生育其他子女的情形。二、审查黄某1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何某对其未尽抚养义务,且黄某1的上述主张也不能减轻其赡养何某的义务。三、虽然黄某1已生育女儿,且妻子现在怀孕,及其存在患多种疾病的情形,但黄某1尚年壮,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赡养何某是其法定的义务。四、黄某1从父亲处继承了大额财产,黄某1以已用父亲遗产偿还个人债务为由,主张经济困难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本院对黄某1上诉要求每月只负担何某700元赡养费的主张不予采纳。
原审被告黄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黄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对何某庭审后提交的证据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沙向红
书记员龙劲文
梁珊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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