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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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鲁1002民初3887号

原告:于某,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钟某,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某与被告钟某原系夫妻关系。钟某在与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投资失败而欠债,后用其本人及于某的的信用卡进行透支,为保持本人的诚信而进行所谓的信用卡“以卡养卡”在二人的数十张信用卡中相互倒钱。钟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羁押前将其本人及于某的部分信用卡交给于某,并交待于某继续进行“以卡养卡”操作。2020年12月16日,原、被告在离婚诉讼中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于某、被告钟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钟煦淇由原告于某直接抚养教育,被告钟某自2021年1月起于每月的月底前支付给原告于某子女抚育费1500元,直至婚生女钟煦淇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于某名下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光大银行信用卡、华夏银行信用卡账户此前均由被告钟某使用,透支款项均由被告钟某负责偿还;上述华夏银行信用卡由被告钟某出借给于海波使用,由被告钟某在一月之内取回并交还原告;四、被告钟某与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均由被告钟某自己承担”,协议生效后,钟某以其名下民生银行信用卡在其被羁押期间被于某透支75000余元为由拒绝履行上述协议第三项的内容,于某之母于爱平于2021年1月20日向于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5760的账户内存款6万元,于某于当日用该款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透支款29911元、偿还中信银行透支款27976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原告于某的中信银行、光大银行信用卡的透支款由被告钟某进行偿还的协议,被告钟某应当履行,但在其拒绝履行的情况下,于某在其母亲的资助下进行了偿还,于某与钟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钟某应当对于某偿还上述信用卡的部分款项向于某进行支付。故,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某的辩称,因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钟某与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均由被告钟某自己承担,且信用卡之间相互倒卡,必然导致部分信用卡在一定的期限内处于透支状态,因此,钟某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某为偿还按调解协议应由被告钟某偿还的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透支款578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大凯
书记员丛祎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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