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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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鲁0306刑初348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5月11日被淄博市某分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已注销)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宝哲
书记员辛婕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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