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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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021)冀0229刑初9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河北玉田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现住玉田县。因涉嫌犯XXXX罪,2021年1月16日被玉田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XX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小龙,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8日16时许,在玉田县,被告人夏某某和包某某与宋某1、张某1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夏某某与宋某1互殴,致宋某1双侧鼻骨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玉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宋某1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向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某人宋某1受伤后在玉田县医院住院治疗16天,期间由其母张某4护理。经原某人宋某1申请,2021年6月25日,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对宋某1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宋某1自受伤之日起,评定误工期60日,护理期16日,营养期30日。原某人宋某1因伤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17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40元×16天)、误工费6129.2元(按河北省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7286元÷365天×60天计算)、护理费2400元(150元×16天)、营养费600元(20元×30天)、鉴定费1600元、复印费1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某人主张交通费500元,虽未提供票据,因是必要开支,本院酌定300元,以上共计14859.7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夏某某亲属主动交纳赔偿款1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夏某某供述笔录;被害人宋某1陈述笔录;证人张某1、宋某2、包某某、张某2、张某3、杨某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玉田县XX局玉田镇派出所认罪认罚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玉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清单、包某某玉田县医院住院病案、宋某1玉田县医院住院病案、CT片;户籍信息;被告人夏某某提交的玉田XX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带民事诉讼原某人宋某1提交的玉田县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证、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玉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发票、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票、居住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玉田县玉田镇聚禾小吃部证明、营业执照、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XXXX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XXXX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系初犯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附带民事诉讼原某人宋某1要求被告人夏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5659.7元,对于超出合理损失部分,因原某人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夏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某人宋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复印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4859.7元,已付12000元,下欠285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袁静
人民陪审员黄嘉欣
人民陪审员王雷
书记员周治新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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