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021)皖1182民初3555号
原告:赵某,女,1961年2月1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陶某1,女,2013年9月12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陶某1母亲),女,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陶某2,男,2017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陶某2母亲),女,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陶某3,男,196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唐某,女,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2月17日,陶荣凯出具借条,注明“今借到赵洁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元),(利息1分5)”,林友军在该借条上证明人处签名。审理中,赵某认可陶荣凯于2020年4月份通过证明人林友军偿还利息10000元,并据此变更利息请求为:按借款本金50000元,2019年2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时止,扣除已付利息10000元。
另查,陶荣凯于2020年11月21日意外去世,李某、陶某1、陶某2、陶某3、唐某系陶荣凯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未明确放弃继承。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应以被告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其债务责任。陶荣凯生前向赵某借款并约定支付利息、尚有债权的事实有赵某提供的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陶荣凯去世后,作为其继承人的李某、陶某1、陶某2、陶某3、唐某未明确放弃继承,应在陶荣凯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陶荣凯生前债务的责任。赵某在庭审中认可陶荣凯已偿还其利息10000元属于对其不利事实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赵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李某、陶某1、陶某2、陶某3、唐某同意以陶荣凯的财产偿还债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李某、陶某1、陶某2、陶某3、唐某以继承陶荣凯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至实际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赵某负担110元,被告李某、陶某1、陶某2、陶某3、唐某负担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宗燕
书记员常光辉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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