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56字数 609阅读模式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湘0405民初872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胡某某,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胡某某经营物流站期间在赌场打牌认识了原告陈某某,在打牌时陆陆续续向原告陈某某借款现金150000元。经原告要求,被告于2013年1月18日、2013年1月27日向原告补写借条两张,共计金额150000元。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款项62500元,剩余款项再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明知被告胡某某借款用于赌博,仍向被告胡某某支付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胡某某依法应向原告返还涉案款项。对于原告陈某某诉请的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已向原告归还款项62500元,还需向原告归还剩余款项87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以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875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64元,减半收取3682元,被告胡某某负担740元,原告陈某某负担29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雷玲
法官助理阳桂英
书记员管品倩

2021-07-30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