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某、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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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021)皖1525民初782号

原告:俞某某,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阳,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王莉,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剑,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0日,平安普惠新快E贷账户(放款账户)向原告俞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汇入274000元,同时,原告俞某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转款674元,向毛某账户转款273326元。2019年12月11日,原告俞某某(乙方)与被告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274000元,月息2分,按月支付,借款期限暂定壹年,若甲方资金周转方便,则提前还本付息,若周转困难,则推迟还本付息。同时,被告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张金额为274000元收据给原告俞某某。2019年12月30日,被告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借款记入财务账簿,记账凭证记载:借俞某某现金274000元,其他应付款俞某某274000元。
另查明,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0日,注册股东为包某某和毛某某。2020年4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并于2020年5月6日指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20年7月10日,原告俞某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295920元,其中,本金274000元,利息或违约金21920元。管理人于2021年3月28日出具申报债权初审结论意见书,审核认定破产债权申请人主体适格,有效破产债权为零。并告知原告俞某某,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审核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因原告俞某某对该审核结论有异议,故诉至本院。
又查明,毛某系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某妻子毛某某侄女,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诉讼中,因毛某名下账户与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款项具有关联,毛某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于2021年5月28日委托安徽庐州会计师事务所对毛某与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往来进行专项审核,该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毛某通过其账户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3月9日、2020年4月9日分4次给付原告俞某某计45269.48元,银行单据毛某备注为“代安徽成城公司还借款利息”,该款项未被审核认定为毛某代被告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俞某某借款利息。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收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申报债权初审结论意见书、记账凭证及附件、(2020)皖152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专项审核报告》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原告虽未提供直接转款至被告账户的转账凭证,但其提供了出借资金来源及将资金转账至被告关联人毛某账户的证据,被告所举公司记账凭证亦证明该笔借款已经记入被告财务应付款项,且双方均认可毛某账户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结合被告出具的借款协议及收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发生了借贷关系。被告以原告未提供转账凭证而否认借款事实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274000元,原告实际转款273326元,即被告实际借款金额即本金应为273326元。另,原告资金来源于平安普惠新快E贷账户,不是自有资金,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无效合同,即双方借贷行为系无效行为,被告因该借贷行为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因该借款合同实际获取273326元借款,依法应承担返还273326元借款的义务。关于借款利息,因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原告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被告不应支付借款利息。故原告系被告适格的破产债权申报主体,依法享有对被告因无效借款合同关系产生的273326元借款债权。
综上,原告依法对被告享有273326元普通破产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7号)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俞某某对被告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273326元;
案件受理费5640元,由被告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洁
审判员桂斌
人民陪审员解翠莲
书记员蔡丽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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