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902民初2032号
原告:赵某1,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告:马某,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州区。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陈述“因被告不同意偿还原告兄长赵宏斌债务,致使双方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只有其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其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对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1与被告马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洪斌
书记员宋杭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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