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2020)粤0307民初19071号
原告:周某某,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某,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周某某于1999年7月19日入职某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与上海某某签订最后一份期限从2015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月薪制,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应当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经公司批准,公司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双方确认周某某在职期间接受某某公司管理,仅与某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2016年6月,周某某被派往海外分公司工作。双方确认周某某离职前月工资为41500元。周某某在某某公司处工作至2018年12月1日。
2018年11月,周某某向某某公司出具了九份《情况说明》,承认自己在墨西哥、南非某某分公司工作期间,向公司虚报住房补助和伙食补助,并用画图软件制作假机票以虚报机票费用。周某某签署《赔偿承诺及还款计划书》,确认其任职期间违规虚报住房补助、伙食补助、机票,涉及金额272337元;承诺2019年1月31日前向某某公司退赔272337元,若不能在承诺还款期内完成全部金额的退赔,同意公司从周某某在某某公司的工资、奖金、股票兑现、分红收益中直接扣除未退赔的金额。后经双方确认,周某某实际违规报销金额为198000元,由周某某退回全部不当所得,并按照不当所得0.5倍赔偿公司损失。2019年3月4日,周某某签署《转账支付申请书》,确认因其本人的行为给某某公司造成损失,授权某某工会从其本人的股票分红及回购结算款中扣除297000元支付给某某公司用于赔偿。2019年3月18日,某某公司以周某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不当获利严重违反《某某员工商业行为准则》为由将其辞退,并责令其退回全部不当得利,按照公司规定赔偿公司损失。2019年4月17日,某某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向周某某支付结算款。
某某公司发布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规定》规定,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予以辞退。某某公司发布的《某某员工商业行为准则(3.0版)》规定员工有责任保护公司资产。周某某签署书面承诺,确认知悉上述行为准则并承诺遵照执行。
周某某在职期间签署书面声明,表示理解所获得的奖金并非个人的固定收入,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所在部门的业绩以及个人的绩效。当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业绩或个人绩效好时,个人的奖金有可能增加;但当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业绩或个人绩效不好时,个人的奖金相应减少甚至为零。周某某在职期间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
周某某为本案聘请律师并支付律师费用15000元。
周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1.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2017年年终奖金差额250000元及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利息共20055.56元;2.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2018年年终奖金500000元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利息14681.25元;3.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0248元;4.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出差国内办理工作签证期间住宿费用73600元;5.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已经确认报销的费用7512.75元;6.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两个月自租房房补12020.4元;7.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自租房终止补偿15025.5元;8.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2018年度、2019年度回国探亲等机票费用共计16458元;9.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归国体检费用2000元;10.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200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未休年休假工资629655元;11.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海外探亲假差额补偿72506元;12.某某公司、上海某某退还不当处罚297000元;13.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休息日加班工资429310.34元;14.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429318元;15.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律师费用15000元。2020年4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深龙劳人仲案【2020】1016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周某某全部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周某某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虚假报销伙食补助、住房补助、机票费用,侵吞公司财产,严重违反了某某公司规定,某某公司解除与周某某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周某某要求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1999年7月19日至2019年1月1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某某要求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2017年年终奖金差额及利息的主张。广义的劳动报酬通常包含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等,分为固定报酬和非固定报酬。年终奖既可以表现为双方约定的固定报酬,也可以表现为用人单位依据一定条件发放的非固定报酬。劳动法既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获得权,又兼顾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某某公司与周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月薪制,并未将年终奖约定为周某某的固定报酬。周某某知悉年终奖的分配不仅要看公司业绩,也要看部门、个人业绩,具有激励性、浮动性和不确定性,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有着明显的区别。某某公司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年终奖是否发放及发放数额多少,系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某某公司已依照规章制度支付其2017年年终奖,周某某要求支付2017年年终奖差额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某某要求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2018年年终奖金及利息的主张。周某某知悉年终奖的分配具有激励性、浮动性和不确定性,某某公司有自主决定发放年终奖的经营自主权,且因周某某虚假报销侵吞公司财产,某某公司予以辞退,不予发放2018年年终奖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周某某要求支付2018年年终奖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某某要求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出差国内办理工作签证期间住宿费用、已经确认报销的费用、回国探亲等机票费用的主张。该三项诉讼请求属于报销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本案不予处理。
关于周某某要求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自租房房补及自租房终止补偿的主张。周某某提交的租房合同、缴费发票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没有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本院不予采纳。故周某某的该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某某要求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归国体检费用的主张。公司为员工安排体检是公司福利的一种,员工未参加体检,并不代表公司需要将该笔体检费用支付给员工,因此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某某要求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200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未休年休假工资主张。其中,周某某要求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周某某要求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周某某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某某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周某某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某某要求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加班应当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经公司批准,但周某某既未能证明其进行了加班,也未能证明该加班经申请获得批准,因此该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某某要求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海外探亲假差额补偿的主张。该项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某某要求某某公司、上海某某退还不当处罚的297000元的主张。本院确认该297000元实际是由违规报销款198000元的不当所得与按照0.5倍赔偿款构成。由于周某某在某某公司海外分公司任职期间,通过制作虚假票据、谎报随同家属人员等手段,长期多次虚报个人、家属住房补助、伙食补助及机票报销款等高达198000元,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某某公司的管理制度,某某公司在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扣减违规报销及赔偿款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对于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某某要求某某公司、上海某某支付周某某律师费用15000元的主张。由于周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周某某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周某某已预交),由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建国
审判员孙镇碑
审判员廖慧
书记员李乃韵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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