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刘某与何某1、何某2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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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相邻关系纠纷(2021)晋0826民初2053号

原告:王某,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安峪镇西晋峪村第一居民组居民。
原告:刘某,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安峪镇西晋峪村第一居民组居民。
被告:何某1,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安峪镇西晋峪村第一居民组居民。
被告:何某2,女,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安峪镇西晋峪村第一居民组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康,男,山西省翼城县南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居南,被告居北。二被告院内西南角栽种有一颗杨树,2021年3月份已将杨树砍伐掉。

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将种植在其院内西南角一颗大杨树砍伐掉并赔偿损失,属于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变更为相邻关系纠纷。因二被告已于2021年3月份将其院内的杨树砍伐掉,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房屋上木料损坏的原因及具体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将非法侵占二原告的宅基地返还给二原告及不得阻挡二原告对六间砖木结构北房后墙及地基加固(打护坡)施工的诉讼请求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春红
{文书日期}
书记员赵子盛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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