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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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故意伤害罪(2021)辽0111刑初239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威,辽宁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应于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司法局社会矫正科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智博
书记员尹金金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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