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甘1027民初1736号
原告:深圳市佰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703-E25。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法务,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告:马某,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户籍地:镇原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2日,被告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个人现金分期贷款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出借人中信信托申请个人现金贷款10000元,期限36个月,从2017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2日,贷款利率为:1.75%/月。同时约定贷款逾期,收取逾期违约金。合同签署后,2017年4月12日出借人中信信托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元,被告按协议约定,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还款为6695.87元,其中本金为2668.16元,利息为4027.71元(包含还款明细上的所有增值项)。至2018年5月2日开始,被告再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本金、利息等费用。2018年11月12日,中信信托与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信托贷款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被告的债权及产生的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至2021年4月26日,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将上述借款协议债权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以短信通知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于被告。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依据借款协议及相关约定,经核算,截止2021年4月30日,被告拖欠借款本金7331.84元,利息3431.22元(以本金7331.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8年5月2日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被告亦同意按照原告所核算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清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佰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7331.84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431.22元,本息合计10763.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慕芳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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