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0)湘1003民特57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193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申请人:谢某1(曾用名:谢xx),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申请人:谢某2(曾用名:谢xx),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谢某某,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郴州市苏仙区xx林场职工,户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盖山林场。系申请人李某某的儿子,申请人谢某1、谢某2的父亲。2008年3月9日离开郴州市苏仙区xx工区后,家人和单位多方寻找未果。2008年3月16日谢某2向郴州市xx报案,其亲属在xx台发布了寻人启示,2008年4月15日其单位郴州市苏仙区xx林场在《xx报》刊登公告,2010年9月3日经本院作出的(2010)苏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宣告谢某某为失踪人。经各方寻找都查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李某某、谢某1、谢某2申请宣告谢某某死亡后,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谢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谢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被申请人谢某某下落不明满四年,经其利害关系人多方寻找,并报xx立案,至今仍无音讯。申请人李某某、谢某某、谢某1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谢某某死亡。法定公告期间满一年后,被申请人谢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其被宣告死亡的事实得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谢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肖贤技
法官助理黄丽琴
书记员李春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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