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鲁1002民初4353号
原告:陈某,女,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王某,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本案陈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王某未予质证,本院依法审查核实了上述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日,王某向陈某借款6000元,陈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王某承诺同年12月3日偿还。然借款到期后,王某并未还款。后陈某多次催告,王某仅偿还1685元,余4315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抖音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陈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王某负有按时偿还全部借款之义务。然自王某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至今已近三年,期间陈某曾多次催告,王某仅偿还小部,剩余大部至今未作偿还,陈某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之责。
综上所述,陈某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某借款43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波
书记员鲍梦鸽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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