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775字数 1179阅读模式

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1)苏1282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银美,女,无业,住靖江市东兴镇万盛村。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敏,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律师,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19)苏1282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3150号判决),判令印某1、董某归还徐品贵借款471500元,钱银美、印某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钱银美将其位于靖江市东兴镇文昌新村八区11幢8号的拆迁安置房以人民币590000元的价格卖给江杰友,并要求江某将房款直接转入其子王某的银行账户。江某于2019年10月14日、2020年1月16日分别向王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90000元、200000元。2019年10月14日至21日间,被告人钱银美让王某将人民币200000元转账至其侄子钱某的银行账户。3150号判决生效后,钱银美、印某1、董某、印某2均未履行义务,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1月17日,本院向被告人钱银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钱银美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告人钱银美安排王某、钱某将上述出售房屋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钱银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靖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钱银美的平时表现、社区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调查,该局调查后认为被告人钱银美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社区存在较小影响。
以上事实,被告人钱银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被告人钱银美签字具结,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王某、钱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靖江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被告人钱银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银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钱银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银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银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以及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钱银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靖江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同时考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银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洁
人民陪审员罗宁
人民陪审员朱勇祥
书记员顾蕴青

2021-08-03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