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某某与方某某、深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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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合伙合同纠纷(2021)粤0307民初4867号

原告:衡某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深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某某,广东荣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3日,原告衡某某与被告深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投资100000元,入伙被告深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经营项目,合伙份额为百分之十。合同签订后,原告转账给案外人冯某某20000元,转账给案外人卢某某30000元,转账给被告方某某40000元,原告称加上原告应得的提成款10000元,原告完成了支付投资款100000元的合伙出资义务。被告确认原告转账的真实性,但是称该款项不是出资款,实际上是股权转让款。2019年12月16日,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在2019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还清。原告称该借条是因为双方结算,同意原告退伙被告承诺支付的退伙结算款,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的陈述,认为该借条既非真实借款,也非同意原告退出公司向其支付的结算款,但被告不能解释出具该借条的原因。原告提交了一份与被告方某某在2019年11月17日的电话录音,被告确认其真实性,电话录音中双方有谈到原告退出合伙的情况。2020年原告以本案两被告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020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20)粤0307民初7389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主张的100000元并非借款,其中90000元是原告向公司的原投资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0000元是方某某承诺给原告的提成款,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
被告深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有两名股东,其中方某某占股93%,张某某占股7%。

本院认为,原告衡某某与被告深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表面上是原告与被告深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合伙协议,结合双方的证据和当庭陈述,以及生效的(2020)粤0307民初7389号民事判决,可以看出该合同实质是被告方某某将其持有的被告深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给原告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电话录音和被告方某某出具的《借条》,我们确认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9年11月17日已经解除,双方同意由被告方某某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50000元,该应返还的股权转让款转化为被告方某某向原告的借款。因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是2021年12月30日,到本案庭审辩论终结,该还款期限仍未到达,双方约定的履行还款条件尚未成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股权转让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5.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镇碑
书记员李开影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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