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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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粤01民终12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妹,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理华,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林,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邹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否予以分割。邹某与邓某于2018年7月2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并未对邹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取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邹某上诉主张双方离婚已经对案涉住房公积金分割完毕,但邓某予以否认,因协议没有约定住房公积金的分割事项,邹某关于案涉住房公积金已经分割完毕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邹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取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属于其与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离婚时对该财产没有处理,邓某在本案中起诉请求分割,应当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76元,由上诉人邹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彭国强
书记员黄坚鑫
何嘉怡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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