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孔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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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1)鲁1002民初4355号

原告:夏某某,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孔某某,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案夏某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孔某某未予质证,本院依法审查核实了上述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孔某某承租夏某某位于威海市临港区房屋使用,每月应付租金1300元,但其未按时支付。2021年1月29日,孔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1年5月16日已欠房租16422元,并承诺同年2月2日前付清。此后孔某某并未依诺支付租金,且约定的租期届满后,其仍未搬离并返还房屋。因久催不成,夏某某遂通过微信告知孔某某可续租至7月30日,但仍应按先前约定标准支付相应租金;孔某某收悉信息后,未表异议,仅推说另由他人处理。另,本案诉前调解阶段,调解员曾打通孔某某电话,其辩称人在外地、月底解决。但及至月底,调解员再电话联系时,孔某某已不接电话。本案立案受理后,送达人员多次换号码、分时段致电孔某某,其均不再接听。再,庭审时,夏常青主动放弃半月租金及起诉前利息主张。
上述事实有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夏某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孔某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孔某某负有按时支付房屋租金之义务。孔某某因未能按时支付而向夏某某出具欠条并承诺限期付清,然此后虽经夏某某多次催告,孔某某仍推诿而至今不作任何清偿,夏某某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之责。因孔某某迟迟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夏某某主张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夏某某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某某房屋租金190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未付房屋租金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孔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波
书记员鲍梦鸽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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