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闫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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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2021)辽01民终94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艳,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奇,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1,女,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耿某、闫某1于2017年10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闫某2(××××年××月××日出生)。现耿某起诉要求与闫某1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理解,有了矛盾及时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生活的。现闫某1不同意离婚,且耿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耿某、闫某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耿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是否应当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取决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上诉人耿某、被上诉人闫某1自由恋爱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耿某起诉离婚,闫某1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婚生女尚小,双方仍有感情,耿某未能充分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亦未能对分居时间加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耿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耿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硕
审判员洪淳
审判员赵楠楠
法官助理彭博
书记员侯书颖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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