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2021)晋0525民特258号
申请人:周某,女,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泽州人,现住泽州。
被申请人:关某,男,1966年3月31日生,汉族,泽州人,现住泽州。
被申请人代理人:关慧慧,女,1992年2月29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关山村人,现住山西省高平市原村乡原村村西寺场1号。身份证号:×××。系被申请人之女。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关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关某因伤被送至晋城大医院。诊断结果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额颞部脑挫裂伤伴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顶骨骨折、左顶皮下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胸11-腰4左侧横突骨折、应激性溃疡、肺部感染、脑疝、昏迷、低蛋白血症。
审理中,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7月27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津津实(2021)精神病鉴字第37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关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组织认证,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关某的代理人关慧慧均表示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周某为被申请人关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姚向东
书记员 王芊瑀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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