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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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鲁0685刑初24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2021年7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丽,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邵阿霞
书记员孙晓云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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