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关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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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213民初379号

原告张某1,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区。
被告关某,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满族,住大连金普新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张某2。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9年8月2日分居至今,大连金州新区向应街道关家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被告系该村村民,现不在该村居住。原被告的婚生女始终由原告父母照顾,现在已经上幼儿园。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收入本案卷宗。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在本案中,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9年8月2日分居至今,且被告目前下落不详,应视为原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女的抚养问题,该婚生女一直由原告父母照顾,现在已经上幼儿园,且被告现在下落不详,本院认为该婚生女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对于抚养费的金额问题,本院根据大连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性支出及本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被告应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其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1与被告关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2由原告张某1抚养,被告关某自2021年8月始,每月支付婚生女张某2抚养费人民币800.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式:按月自行给付)。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关某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黄伟
人民陪审员马淑玲
人民陪审员盖春红
书记员王亚楠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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