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马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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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1民终9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旭、王帅,辽宁大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回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邹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生子邹某2于××××年××月××日出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等事实,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判决驳回上诉人邹某离婚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双方于2012年3月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修复可能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刘晶
审判员吴永梅
书记员李慧敏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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