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标准环保有限公司、梁某群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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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2021)粤01民终11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标准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素社直街群策二巷3号之二首层。
法定代表人:曾宪高,该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少瑜,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男,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群,女,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杨惠珊,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梁某群于2016年7月15日入职标准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初期任行政文员,自2017年8月1日起专任人事文员。2018年7月15日,梁某群(乙方,职工)与标准公司(甲方,用人单位)签订《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8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乙方的工作岗位为工人类,工作内容为全面负责人事文员的日常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事务性工作,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双方同意按标准工时制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即每日正常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乙方工作地点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如最低工资调整,按调整后执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00%,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次月15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如期顺延;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乙方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或一个月累计旷工7天(含7天)以上的,视为自动辞职,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因乙方空岗期间造成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在合同期内因业务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在保持原待遇或者提高原待遇并在提前3天通知乙方的前提下,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工作区域和工作岗位,乙方应按规定日期前往报到上班,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则按日以日工资的二倍予以赔偿给甲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的天数均按旷工处理等。梁某群于2019年7月16日生育,经标准公司批准,梁某群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25日休产假。2020年2月10日,标准公司复工,梁某群产假期满于同日上班。
2020年3月6日,标准公司发出《工作安排通知》,安排梁某群于2020年3月6日任职前台文员,原薪资福利不变,如在规定的时间4日(含4天)内未按时报到的,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奖惩条例》第七条规定处理。梁某群没有签收该通知。
2020年3月11日,标准公司发出《工作安排通知》,安排梁某群于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3日每天早上9:00至下午17:30(其中含哺乳时间1小时)到广州市新港西路广州轻纺园招聘,地盘人员需求20人,如在规定的时间1日(含1天)内未按时报到的,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奖惩条例》第七条规定处理。2020年3月11日,标准公司作出《奖惩单》,因梁某群在没有任何理由和实际原因的情况下拒绝上述工作安排,以梁某群违纪为由给予梁某群书面警告一次并减发绩效奖金50元处理。
2020年3月12日,标准公司发出《工作安排通知》,安排梁某群于2020年3月12日早上9:00至下午17:30(其中含哺乳时间1小时)到广州市新港西路广州轻纺园招聘,地盘人员需求20人,如在规定的时间1日(含1天)内未按时报到的,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奖惩条例》第七条规定处理。梁某群签收了该通知。
2020年3月13日,标准公司发出《工作安排通知》,安排梁某群于2020年3月13日早上9:00至下午17:30(其中含哺乳时间1小时)到广州市新港西路广州轻纺园招聘,地盘人员需求20人,请按时到位开展工作,并使用企业微信做好考勤记录,否则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梁某群签收了该通知。
2020年3月13日,梁某群向标准公司递交书面《申请书》,内容为:本人梁某群因3月12日一整天在中大轻纺园户外招聘,派招工纸,当天天气恶劣,中大轻纺园附近车多、人多、吹了一整天风,吸了一天的尘,接触很多陌生人,结束下班后回到家感到不舒服、头疼,想吐。3月13日早上回到公司(办公室),领导出了张“工作安排通知”仍要求我去中大轻纺园招聘,特向领导申请今天不要安排户外工作(因为我现在还需要喂奶,我要保障孩子的健康),可以在室内即办公室内办公。请领导批准为盼!标准公司人事部在该申请书上批注意见“招聘属人事正常工作,也是人事部当前的紧要工作,如确因身体或其他原因,可按公司规定,请假或休假。”
2020年3月24日,标准公司发出《工作安排通知》,安排梁某群于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7日每天早上9:00至下午17:30(其中含哺乳时间1小时)到广州市新港西路广州轻纺园招聘,(地盘严重缺员),请按时到位开展工作,并使用企业微信做好考勤记录,否则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梁某群在员工签名处注明“请先恢复劳动合同上的岗位”。

2020年3月24日,标准公司作出《奖惩单》,因梁某群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2020年3月24日下午14:30至17:30、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7日早上09:00至下午17:30的工作安排,认为梁某群违纪,给予梁某群书面警告一次并减发绩效奖金50元处理。并因为梁某群未执行上述通知内容,按旷工处理。
2020年3月25日,标准公司作出《奖惩单》,因梁某群没有按安排在2020年3月24日下午14:30至17:30准时到位开展工作,以梁某群违纪为由给予梁某群书面警告一次并减发绩效奖金50元处理及梁某群未按上述通知内容执行按旷工半天处理。
2020年3月26日,标准公司作出《奖惩单》,因梁某群在2020年3月25日09:00至17:30全天没有到位开展工作,且无相关考勤记录和工作记录,以梁某群违纪为由给予梁某群书面警告一次并减发当月绩效奖金50元处理及对梁某群无合理理由不到达指定地点工作视为旷工,按旷工1天处理。
2020年3月27日,标准公司作出《奖惩单》,因梁某群在2020年3月26日09:00—17:30全天没有到位开展工作,且无相关考勤记录和工作记录,以梁某群违纪为由给予梁某群书面警告一次并减发绩效奖金50元及对梁某群无合理理由不到达指定地点工作视为旷工1天处理。
2020年3月26日,标准公司向标准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工会函》,主要内容为行政人事部员工梁某群自2020年2月10日以来,多次拒绝上级的工作安排,经多次协商,劝谕后仍不改正,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然多次拒绝到位工作。经统计,在3月份已经连续旷工3天以上。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公司《员工手册》、《奖惩条例》,已达到即时解雇的条件。基于此,公司现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解除与梁某群的劳动关系,对其作辞退处理。现将以上情况向工会通传,若工会对上述处理有异议,请及时提出,公司将对工会的意见进行研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标准公司的工会在该函上批注“无异议。支持依法依规处理此事。”
2020年3月27日,标准公司向梁某群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梁某群在2020年2月10日以来,多次拒绝上级的工作安排,经多次协商,劝谕后仍不改正,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然多次拒绝到位工作。经统计,梁某群在3月份已经连续旷工3天以上。梁某群的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公司《员工手册》《奖惩条例》,已达到即时解雇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解除与梁某群的劳动关系,对梁某群作辞退处理。梁某群签收了该通知。
2020年3月31日,梁某群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标准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7日工资3458元;二、标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368元;三、标准公司支付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7月15日哺乳期工资12592元;四、标准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假工资372元;五、标准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7日年假工资361元;六、标准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差额3954元;七、标准公司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50400元。该仲裁委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280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一、人事文员岗位与前台文员岗位相比,劳动强度相对大、工资待遇相对高,标准公司在人事文员岗位无空缺、维持原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与梁某群协商调整至劳动强度相对低、无需外出的前台文员岗位,不存在损害梁某群合法权益之处;梁某群在明知岗位调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理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人事文员岗位职责要求为标准公司提供劳动,在标准公司已为梁某群提供相应防疫措施的情况下,梁某群仍然要求标准公司提供护目镜和防护服,则完全超出国家对一般企业的防疫要求,其要求不合理,因此梁某群拒绝到岗,期间仅到标准公司处考勤,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标准公司提供劳动,标准公司将梁某群未到岗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认定为旷工,并按其规章制度规定且征求工会意见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二、根据前述认定,梁某群在2020年3月11日、2020年3月13日以及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旷工,标准公司无需支付此期间工资,标准公司对梁某群作出违纪扣罚、多休产假扣减工资缺乏依据,经核算梁某群在2020年3月应发工资为2265.45元(3560元/月÷22天×14天)。三、梁某群要求标准公司支付解除合同后的哺乳期待遇缺乏依据;四、梁某群要求标准公司支付2019年度、2020年度均未休年休假1天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计得梁某群2019年度、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均为356.05元(3872元/月÷21.75天×1天×200%)。五、梁某群要求标准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并裁决:一、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标准公司一次性支付梁某群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7日工资2265.45元;二、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标准公司一次性支付梁某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56.05元;三、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标准公司一次性支付梁某群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56.05元;四、驳回梁某群的其他仲裁请求。梁某群不服该裁决,于2020年7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据标准公司提供梁某群的《广东标准环保有限公司写字楼2020年3月份考勤汇总表》显示:2020年3月11日、13日、19日、24日(半天)、25日、26日、27日登记为旷工。备注:1、梁某群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3月27日,梁某群3月27日拒绝结算3月份工资,以微信形式拍照考勤表发给员工确认出勤情况;2、3月份出勤累计旷工6.5天,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3、3月份累计违纪扣款300元,在3月份工资中扣除,附“奖惩单”6张;4、2020年度补年假工资一天(计算公式:5÷12×3=1.25天);5、产假休了209天,多休一天(已核对)在3月份工资中扣除。
据标准公司提供的《2020年3月份工资表》显示:基本工资2100元、岗位津贴150元、绩效奖200元、加班费300元、保密津贴200元、通讯津贴50元、顶岗补贴400元、交通/出差补贴100元、补年假工资160.92元、补贴餐补60元,应付合计3720.92元,扣款项缺勤工资321.84元、多休产假工资160.92元、旷工1045.98元、违纪扣款300元,代扣款个人税0元、社保费420.28元、住房公积金169元、工会经费10.5元,扣款合计2428.52元,实付合计1292.4元。
据标准公司提供的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规章制度》显示:目录12、《考勤管理制度》:……第五条、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两小时之内到岗位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下班者为早退。凡当日迟到、早退达两小时为旷工一天。第六条、迟到或早退在十分钟以内的,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处理,屡教不改的按照第七条实施经济处罚。第七条、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十分钟、屡次出现第六条的,给予与实际迟到或早退时间相当的工资数额的2至6倍的处罚,超过满两小时的,按旷工一天论处。第八条、屡次迟到或早退,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属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员工奖惩条例》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等。
据标准公司提供的2017年3月25日向广州市标准环保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修改格式规章制度<员工奖惩条例>的申请》,内容为我司(曾用名:广州市标准环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日颁布施行的公司规章制度至今已8年,由于公司的经营业务和管理模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员工奖惩条例》在施行过程中已经不适用实际管理的需要,存在诸多责任难界定,奖惩情况缺乏可操作性。鉴于上述情况,先申请重新修订员工奖惩条例。工会委员会出具意见为“新修订《员工奖惩条例》经过2017年6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同意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据标准公司的提供《广州市标准环保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2017年表决通过版》规定:……六、奖惩细则。……(二)处罚类。……2、有下列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记过处分,视情况减发绩效奖金50-300元。……2.3不服从上级正当工作安排的,顶撞上级或客户屡教不改者。……3、有下列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造成损失严重的追究赔偿责任。……3.5未经上级领导批准,超假三天以上或旷工三天(含3天)以上的。……3.14本条上述条款(3.2-3.11)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七、违纪惩罚的申诉。……3、员工对被处分不服的,可以越级申诉,但在公司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按原决定执行。等。
据标准公司提供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的《关于广州市标准环保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会议表决表》显示:梁某群为参会人员,表决意见为同意。
据标准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签收证明》显示:梁某群在2016年7月15日签收了包括《员工奖惩条例》在内的《公司规章制度汇编》,并同意公司修改上述规章制度,对修改部分,将严格遵守。
据标准公司提供的《人事文员岗位说明书》显示:岗位名称人事文员;上岗时间2017年9月12日;直接上级人事主任、人事经理。工作职责:……十一、每月不少于6次的外聘工作,做好离职原因调查;……等。梁某群在该说明岗位任职者签名处签名确认。
据梁某群提供的公司内部打卡记录显示:梁某群在2020年3月2、4、5、6、9、11、13、16、17、18、19、20、23、24、25、26、27日均有考勤打卡记录。
据梁某群提交的中国移动10086于2020年3月26日发出的天气预报显示: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特别提醒:27日前后广州市有大到暴雨,局部大暴雨,并伴有强雷电、8-10级短时大风、短时强降雨和局地冰雹等强对流天气,27日夜间起受较强冷空气影响,广州气温明显下降,过程降温5-7℃。强降雨可能对上(下)班出行高峰交通造成影响,并导致城乡积涝和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以及厂房工棚、临时构筑物、户外广告牌、树木倒塌,请广大市民知悉,做好个人防护,注意防寒保暖,交通出行和生产经营,确保安全。谨记: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一审诉讼中,梁某群与标准公司均确认梁某群生产孩子的方式是剖腹产;梁某群的哺乳期为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梁某群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3月27日;按合同约定梁某群在哺乳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没有到公司安排的地点上班视为旷工;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的平均工资为3872元/月;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7日工资差额按3560元/月标准计算;2019年度未休年假1天、2020年度未休年假1天,工资共为712.1元。
梁某群表示标准公司在梁某群一上班就反复安排梁某群去前台工作岗位,该岗位工作量很大,还要搬搬抬抬,对于剖腹产的梁某群,该岗位不适合,被梁某群拒绝。梁某群拒绝调岗后,将梁某群的工作安排为外出招聘,当时疫情防控十分严峻,天气也很恶劣,外出招聘的地方是外地人较多的地方,标准公司的工作安排不合理。虽然没有外出招聘,但有回公司上班。2020年3月10日、12日在工作地点打卡。2020年3月30日至7月15日哺乳期的工资损失调整为按2100元/月计算3.5个月为7350元。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7日工资差额按19天计算。
标准公司表示梁某群产假后,考虑到梁某群的身体状况有作出调岗,但经双方多次协商,梁某群仍然拒绝,没有达成调岗一致意见,梁某群仍然作为人事文员。梁某群应按劳动合同规定完成标准公司安排的其职务范围内的工作,梁某群拒绝标准公司工作安排的理由与当时整个疫情情况是不相符的,标准公司是劳动企业,外出招聘是常规工作安排,并不是针对梁某群作出的特殊工作安排,并未超出梁某群的工作职责。梁某群在2020年3月11日至3月13日、3月24日至3月27日没有到标准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报到考勤,有回到单位总部,但视为缺勤,旷工。标准公司考虑到梁某群在哺乳期,安排梁某群在相对比较安全的时间和区域,外出招聘也没有多于6天,梁某群对公司什么建议都不接纳,标准公司认为梁某群的工作态度对公司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对是否应给付哺乳期的工资损失由法院来解决。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7日工资差额按14天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群于2016年7月15日入职标准公司,与标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梁某群与标准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合同》为证,梁某群与标准公司对此没有异议,故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标准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与梁某群解除劳动合同,梁某群与标准公司均予以确认,故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梁某群主张标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标准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对于标准公司与梁某群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梁某群结束产假上班后,梁某群与标准公司均没有对工作岗位变更达成一致,故标准公司仍应按原工作岗位安排梁某群的工作,梁某群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向标准公司提供劳动。据标准公司的《人事文员岗位说明书》显示,每月不少于6次的外聘工作,做好离职原因调查是作为人事文员岗位的工作内容之一。在一般的情况下,标准公司安排梁某群进行外聘工作,并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但标准公司安排梁某群从事外聘工作的期间在梁某群哺乳期及存在疫情防控、强对流天气预报发生的特殊时期,梁某群向标准公司提出调整提供劳动的方式,在标准公司不同意调整的情况下,梁某群拒绝按标准公司的方式提供劳动具有合理性,同时据标准公司的《广州市标准环保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2017年表决通过版》,并未对不服从上级正当工作安排或没有到标准公司安排的地点上班视为旷工作出规定。梁某群虽然在2020年3月25、26、27日没有到标准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上班,但均在标准公司本部上班提供劳动,因此在没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标准公司以梁某群连续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标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梁某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标准公司应当向梁某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梁某群在标准公司的工作期间为2016年7月15日至2020年3月27日,标准公司应按该工作期间折合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向梁某群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30976元(3872元/月×4月×2倍)。对于哺乳期的工资损失问题。梁某群与标准公司已于2020年3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梁某群要求标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哺乳期工资损失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7日的工资差额问题。梁某群在标准公司本部打卡考勤不视为旷工,标准公司应按19天计付工资为3108.89元(3560元/月÷21.75天×19天)。标准公司对梁某群作出违纪扣罚、多休产假扣减工资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未休年假工资问题。梁某群与标准公司均确认2019年度、2020年度未休年假均为1天,工资共为712.1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标准公司应将未休年假工资支付给梁某群。
本院审查认为,标准公司提交双方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本案处理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梁某群、标准公司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相应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理由不成立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375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375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37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东标准环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某群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909.89元;
四、驳回梁某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广东标准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润楹
审判员康玉衡
审判员杨玉芬
书记员郑筱斯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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