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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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1)辽0502刑初182号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本溪市平山区。2003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3年9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满族,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本溪市平山区。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起诉书文号
本平检一部刑诉〔2021〕Z160号
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被告人施某某、高某某于2020年6月至12月间,在位于本溪市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梨沟村1组其经营的养殖场内,为防止鸟鹰捕食自家养殖的乌鸡,架设禁用的猎捕工具捕鸟网,致野生鸟类被绞死在捕鸟网上。公安查获被捕鸟类尸体共32只,经认定,其中树麻雀27只、银喉长尾山雀4只、大山雀1只,皆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高某某在家中被传唤归案。涉案的捕鸟网和鸟类尸体32只被依法扣押。
指控罪名
非法狩猎罪
量刑建议
施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施某某、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捕鸟网,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鸟类尸体32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洋洋
书记员黄珊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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