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李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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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021)辽0423民初1517号

原告:姜某,女,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1,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案借款人高凯已于2020年6月2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本案被告李某1系高凯的妻子。原告出具欠据1份:2018年8月2日,人民币叁万圆,上款系借姜某人民币叁万圆整,利息壹分贰厘,经手人高凯。并提供银行交易明细1份:账号户名姜某,交易日期20180802,现支30,000.00。庭审中,证人李某2出庭陈述,高凯是我侄女女婿,2018年高凯上我家,让我帮忙借钱急用,说借3万元,没有说干什么用,我说我打电话问一问,我给原告打的电话,我和原告是一起信佛的朋友,我问原告你闺女还有钱没,原告女儿在国外打工,她女儿给原告汇钱,原告说看看,查查银行余额确实有钱,原告就同意了,我跟原告说了钱借给我侄女女婿高凯,当天,原告就把现金3万元拿到我家,我把高凯也叫过去了,原告在我家给的高凯3万元,高凯打的条,钱没有还。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据、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等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以上证明材料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提供的欠据、银行交易明细及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可认定原告姜某与借款人高凯间的借贷行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予以保护。
关于被告李某1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债务人高凯已死亡,被告作为高凯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高凯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原告的债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1在继承高凯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高凯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姜某借款30,0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李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帅
书记员徐婷婷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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