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粤0604刑初101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41××××××××××××43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2020年6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7月3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接收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彭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在无合法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仍购买并饲养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龟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泽坚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梁洁娴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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