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801字数 640阅读模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返还原物纠纷(2021)粤01民终127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某,男,194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广东正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欢,广东正光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女,201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理人:许某(系许某某的母亲),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群,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凌佳,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15号民初27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601房由许某某单独继承,该房屋也已于2018年11月变更登记在许某某名下,由许某某单独所有。许某某作为601房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许某某起诉要求龚某某腾退该房屋合法有据,一审判决予以支持正确。龚某某上诉主张其为601房的合法权利人,但其于2019年1月提起的要求撤销(2018)粤0115号民初2728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已经两审终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故龚某某再以此主张其对601房享有合法的占有居住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龚某某提及的类案判决,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就相关合同权益问题,龚某某可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龚某某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上诉人龚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苗玉红
书记员黄坚鑫
蔡晓静

2021-08-06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