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陈某、胡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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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豫1725民初2252号

原告:吴某,男,汉族,1994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女,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系被告胡某2的母亲。
被告:胡某1,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系被告胡某2的父亲。
被告:胡某2,女,汉族,2001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某1、陈某系被告胡某2父母。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2于2017年左右,在被告胡某2在校学习期间自由恋爱,双方于2019年2月10日订立婚约,原告吴某于当天给付被告胡某2定亲礼钱66000元。现原告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某2返还其给付的彩礼。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彩礼66000元,被告方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现双方订立婚约后交往多年,考虑到当地的风俗习惯,此该彩礼可不予全部返还,本院酌定被告胡某2返还原告吴某给付的彩礼30000元。基于民间风俗习惯收受对方彩礼的女方与其父母的财产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三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被告胡某2、胡某1、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某彩礼现金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395元,由被告胡某2、胡某1、陈某负担330元。财产保全费68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370元,由被告胡某2、胡某1、陈某负担3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全成
书记员苏占明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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