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冀0983民初3016号
原告:孙某,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丹,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5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杨某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原告孙某起诉离婚,经两次庭审,被告杨某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孙某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因共同财产情况无法查明,无法分割,故本案不予理涉,原被告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刘华卫
法官助理郭雅娴
书记员宋思璇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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