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某、金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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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辽0106民特63号

申请人:麻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金某某,女,汉族,1956年3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金满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独子,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4日患脑出血,至今已丧失语言和行为能力,被申请人己于1997年4月17日与丈夫离婚,父母已逝,现由于申请人需要处理被申请人的存款与房产等相关事宜,为了今后更好的照顾被申请人的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人民法院同意申请人麻某某担任被申请人金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在审理中,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1]精鉴字第4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患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受其所患精神疾病的影响,不能作出正确的、主客观一致的意思表示,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金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麻某某为金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宋奕嬴
法官助理周超
书记员王迪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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