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清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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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粤0604刑初98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清,男,身份证号码441××××××××××××91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2011年4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7月3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现场呼气照片,提取血液样本照片,强制措施凭证、暂扣车辆签收单、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违章查询记录,视听资料,酒精含量呼气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材料,被告人陈某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清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泽坚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梁洁娴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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