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与赵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33字数 236阅读模式

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甘1223民初1400号

原告:赵某1,女,198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宕昌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赵某2,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宕昌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认为,经法庭工作人员释法明理,双方已同意和好并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赵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1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

审判员祁玉斌
书记员鲁恒亮
 

2021-08-07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