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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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故意伤害罪(2021)辽0106刑初495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沈阳康福德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晶波,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5日8时许,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公交车上,因被告人高某驾驶的出租车与被害人潘某驾驶的公交车发生刮碰,被告人高某将被害人潘某打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潘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被害人潘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高某能够自愿认罪,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结合辽宁省西丰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高某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辽宁省西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东洋
人民陪审员辛志海
人民陪审员蒋玉梅
书记员孙嘉营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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