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马某某、黄某某4、马某某3、马某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实务研究545字数 1588阅读模式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甘2926民初56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926381716Q)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东西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马红玉,系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马福成,系农业银行东乡县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文燕,系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78年11月25日,高中文化,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达板镇黑石山村十一社2号。
被告:黄某某4,男,东乡族,生于1981年1月25日,小学文化,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达板镇黑石山村十一社2号。
被告:马某某3,男,东乡族,生于1982年7月15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塬乡满三村荒地社8-3号。
被告:马某某1,男,东乡族,生于1970年4月1日,初中文化,系东乡县农业银行职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东西大街5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各自的身份信息;
2、原告与被告马某某、黄某某4、马某某3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证实被告马某某、黄某某4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及被告马某某3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放款通知书证明原告向被告放款的事实;
4、2021年6月24日对被告马某某1的谈话笔录一份,证实两次借款均由被告马某某1管理使用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4日,被告马某某申请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借款100000元,被告黄某某4为该笔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经原告审核后,原、被告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2020120170067189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被告马某某3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贷款方式为可循环自助贷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借款利率采用基准利率方式的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发放借款后,被告马某某、黄某某4将借款第一笔循环贷款出后将借款专用卡及卡内的100000元借款一并借给被告马某某1管理使用,2019年10月30日被告马某某还清该笔借款;同日被告马某某1借用马某某,身份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被告马某某发现被告马某某1借用其身份再次贷款并与马某某1交涉时,被告马某某1于2019年11月2日向被告马某某出具一份100000元的借条,注明该款以被告马某某名下贷款所借并支付被告马某某同期银行利息,至此,该笔借款的管理使用者为被告马某某1;直至2021年6月22日,尚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948.38元,利息7556.28元,本息合计107504.66元。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以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起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马某某、黄某某4之间的借贷关系,自二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还清借款之日起中止;原告要求被告马某某、黄某某4偿还该笔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019年12月30日被告马某某1以被告马某某名义从原告处借款后由其管理并使用,被告马某某对此不知情,故原、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对被告马某某不产生效力。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99948.38元及截至2020年12月23日的利息7556.28元,本息合计107504.66元(利息直至还清本金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被告马某某1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明福
人民陪审员马有德
人民陪审员马成祥
书记员马兰梅

2021-08-10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