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xxxx发展有限公司、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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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2021)粤0307民初11096号

原告:深圳xx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一、被告郑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xxxx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2697.85元、专项维修基金226.33元和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水费352.44元、排污费106.92元、垃圾处理费70.09元;
二、被告郑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xxxx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5.98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xxxx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某某负担。该25元款项被告郑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xxxx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瑞宇
书记员林涵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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