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513字数 459阅读模式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故意伤害罪(2021)辽0106刑初607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7日被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晓满
书记员孙鸿雁

2021-08-10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