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故意伤害罪(2021)辽0106刑初591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14日被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晓满
书记员孙鸿雁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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