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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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辽0106刑初586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现住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鉴于被告人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晓满
书记员孙鸿雁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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