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罗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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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粤01民终10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泳欣,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莲,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罗某支付给刘某的5万元是否属于彩礼。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法理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未达成结婚目的,男方有权要求解除赠与关系,返还彩礼。本案中,罗某已提交证据证实其目前的婚姻状况为离异,其具备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尽管刘某与罗某之间没有正式的婚约,但罗某之支付行为以结婚为目的或结婚意图清晰可见,足以认定其支付给刘某的5万元属于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刘某与罗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应当返还5万元给罗某。刘某上诉主张上述转款属于生活费,但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刘某多次提及聘礼,且与罗某以“老公”“老婆”互称,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款属于生活费,故其该项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罗某在起诉状案由部分写明是民间借贷,但其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刘某退还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钱款,且返还的理由亦为刘某答应与罗某结婚而要求给付的聘礼,故罗某主张刘某返还钱款的法律关系实为婚约财产纠纷,而非民间借贷,因此刘某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苗玉红
书记员黄坚鑫
蔡晓静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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