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赵某抚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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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抚养纠纷(2021)辽01民终12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辽宁树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莹,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某与赵某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离婚的协议约定:婚生女于某2(××××年××月××日出生)归赵某抚养,于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至子女18周岁时止。双方离婚后,于某2与赵某共同生活至今。××××年××月××日,赵某又生一女赵某2。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于某2现满四周岁,于某、赵某对其抚养监护权发生争议,依法应按照最有利于于某2的原则判决。考虑于某2一直与赵某共同生活,已形成熟悉稳定和生活学习环境,且赵某亦无不利于抚养于某2的法定条件,故于某2仍由赵某抚养为宜。对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关于于某提出因赵某又生一女赵某2,而要求变更婚生女于某2应由其抚养的上诉意见,经查,于某与赵某于2020年4月14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于某2由赵某抚养,于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双方离婚后,于某2与赵某共同生活至今。该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形成,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于某在双方离婚刚满一年即以赵某又生育一女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缺乏法律依据,且其未能提供赵某不适宜抚养婚生女于某2的相关证据。根据双方离婚协议、在案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于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对于某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图新
审判员王洋
审判员洪淳
法官助理董莉
书记员李慧敏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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